粤发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新规 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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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4月20日电 (蔡敏婕 李婷婷)广东发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新规,支持单体药店加盟连锁企业。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严振20日称,新规有利于推动该省药品零售连锁产业规模化、集约化和规范化发展。

连锁药店是指实施统一企业标识、统一管理制度、统一计算机系统、统一人员培训、统一采购配送、统一票据管理、统一药学服务标准(简称“七统一”),实现规模化、标准化、信息化管理的药品销售单位;单体药店是自行采购、储存和销售药品并对药品安全负全部责任的药品销售单位。

连锁药店在药品价格、销售规模、品种数量、担责能力等方面比单体药店具有竞争优势。但是,在药品质量安全方面,国家对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实施同等的严格监管。

截至目前,广东省共有药店56353家,其中,连锁药店23251家,单体药店33102家。

广东省现行的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》,难以满足药品监管和产业发展需求。2021年8月,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修订工作。

严振称,新修订的《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(下称“《办法》”)对药品零售做出了新的规定,国家鼓励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;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,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,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。

严振表示,认可加盟行为并明确将遵循“七统一”管理规定加盟店纳入零售连锁门店管理是《办法》修订的核心和创新。《办法》的出台,将有利于连锁企业和加盟药店之间可以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,有利于提高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率水平和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水平。

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后,还想继续经营药品,需要办什么手续?严振称,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,需要以单体药店继续经营的,连锁企业或者加盟店应当提出药品经营方式的变更申请,将经营方式变更为“零售”。如果加盟店与连锁企业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,但是还没有办理经营方式变更的,该药店只能继续销售已经购进的药品,不得自行从任何渠道购进药品。

另外,加盟店退出连锁企业的,应当在退出原连锁企业两年内,将原连锁企业配送的药品销售完毕或者做退货等处理后,方可重新申请将经营方式变更为“零售(加盟连锁)”加入新的连锁企业。

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团化企业。该公司风控总监陈亮亮称,多年来一直都有政府政策支持连锁管理,但政策性明确单体便捷加盟连锁,尚属首次,此举有利于广东省药店连锁率的提升。“在广东省部分区域,连锁率或低质量连锁的现象比较明显,在这些区域中,从加盟方案整体设计上考虑,我们会更注重加盟的质量,而不是绝对数量。”(完) 【编辑:张尼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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